住建部发布4份处罚文件,4名个人因违规注册资格证书被撤销注册资格 炎陵seo

  网络资讯     |      2026-01-18 03:35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4份“取消建设监理”文件,对4名个人进行处罚。

●褚海军在其他单位非法注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被处以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吴必文违反规定,在多家单位注册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处以《决定书》签发之日起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并处以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吴琼在其他单位非法注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资格证书,并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受到处罚,并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排水)登记处罚。

●魏大平违规在多家单位注册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其实施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行为。其受到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计算。处罚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原文如下

建都撤函[2025]75号

褚海军:

经调查核实,你在南通装配式建筑与智能结构研究所工作期间,非法向上海泰和水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取得注册证书。通过欺骗手段。

我部于2025年3月24日下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行政许可的意见通知》(建都地高字[2025]26号),您于2025年4月13日签署,并提交了书面答辩书。 。经研究,决定不采纳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部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鉴于您已取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该注册不存在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决定函下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 年 6 月 16 日

建都撤函[2025]76号

吴必文:

经调查核实,你在云南中拓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注册了西藏大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青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有限公司,构成欺骗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

我部依法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行政许可的意见的通知》(建都地说字[2025]60号),并公告按照法律。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吊销你的许可证。注册为一级建造师,自注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为一级建造师。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 年 6 月 16 日

建都撤函[2025]77号

吴琼:

经调查核实,你在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将注册公用工程师(给排水)资格证书非法注册到浙江九河地质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并且您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证书。行为。

我部依法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行政许可的意见的通知》(建都撤公告[2025]73号),并按照法律。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部撤销你的注册公共设施工程师(给排水)资格。 )注册,考虑到您已注销注册公用设施工程师(给排水)注册,不存在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您不得再申请注册公用设施工程师(给排水)注册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年内,设施工程师(给排水)。 。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 年 6 月 16 日

建都撤函[2025]80号

魏大平:

经调查核实,你在包头合力(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向福建商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有限公司,构成欺骗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

我部依法下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行政许可的意见通知》(建都取消字[2025]40号)。您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签署,并提交了书面声明和答辩。经研究,我部决定不采纳该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从那时起它将被撤销。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 年 6 月 16 日